為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管理,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市場生豬產品供給,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農業農村廳起草了《遼寧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理由,截止日期為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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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遼寧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管理,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市場生豬產品供給,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工作的通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設置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立、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是指設立于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僅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應急、住建、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鄉(鎮)的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應綜合考慮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產能布局、肉品冷鏈配送能力、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屠宰及肉品消費實際需求等因素,從嚴控制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數量,原則上數量只減不增。凡已有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或能通過冷鏈配送有效保障肉品供應的區域,不得新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已設置的小型屠宰場(點)應逐步關閉。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發展規劃,應明確發展目標、場點布局、銷售區域等內容,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依照《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頒發小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小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場(點)名稱、生產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屠宰品種、產品銷售范圍等事項。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小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并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及銷售范圍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屠宰場所,至少包括待宰間、屠宰間;
(二)有包括但不限于致昏、燙毛、吊掛提升等機械化生豬屠宰設備;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五)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六)有符合規定的檢驗、消毒設施設備;
(七)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八)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和病害生豬及產品暫存設施;
(九)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十)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僅限于供應本地市場。本地市場范圍,包括屠宰場(點)所在鄉鎮、周邊未設置屠宰場(點)的邊遠和交通不便鄉鎮。屠宰廠點不得超出規定區域銷售或為區域外經營者提供屠宰服務,并在出具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銷售區域”欄注明銷售鄉鎮范圍。
第九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建立進場(點)查驗登記、委托屠宰、屠宰操作、肉品品質檢驗、產品出場(點)記錄、產品質量安全、產品召回、無害化處理等制度,并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等政策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任命的官方獸醫,依法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實施屠宰檢疫。
第十一條 現有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實施技術、工藝和設備改造,提升現代屠宰技術和設施設備水平,逐步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藝。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各地應對本轄區內所有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定點屠宰證進行重新核發。2028年12月31日前,所有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符合《遼寧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建設規范》及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要求。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根據交通發展、配送體系建設、本地市場豬肉供應狀況等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設置進行評估,無設置必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及時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注銷其生產資格。
上一年度年實際屠宰量達到2萬頭以上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按照生豬屠宰廠標準進行升級改造,并注銷原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資格。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質量安全管理,完善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監管信息化建設和“雙隨機”抽查機制,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定期進行質量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到限定范圍以外區域銷售生豬產品的,依據《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再具備原有設立條件的,依據《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均應在全國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實施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